一是安全风险意识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缺失。没有识别苯的易燃易爆特性和苯罐内的爆炸风险。二是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进罐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但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钢制扳手、电钻等工具均不防爆,受限空间作业中仅在人孔处进行了检测,且没有进行连续监测。三是变更管理缺失。在事故企业和承包商确认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更换时,原施工内容已发生了重大变更,但施工方案却没有 进行调整,没有进行新的风险辨识和增加新的风险管控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的定义为: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并将产品具体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具体包括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启动器类、防爆变压器类、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类、防爆传感器、安全珊类、防爆仪表箱类。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装置的接头为失爆。2、接线应采用卡爪或利用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簧垫或采用双螺母,不得压芯线绝缘外皮,芯线压紧后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近端不得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3、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有不采用连接器和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4、通电电缆末端没有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为失爆。5、橡套电缆护套损坏裸露出芯线或伤痕深度达薄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1/3以上者为失爆。
(1)烟台防爆电器检验工艺条件苛刻,高温、高压、低温、负压,也会增加危险性;(2)装置的自动化程度越高,安全设施越完善,防止事故的可能性就越高;(3)操作人员技术不熟练,不遵守工艺规程,事故状态时欠镇静、处理不力,也会造成事故;(4)装置中贮存的物料越多,发生火灾时灭火就越困难,损失也就越大;(5)工艺程度越复杂,生产中物料经受的物理化学变化越多,危险性就增加;(6)烟台防爆电器检验机构装置设计不符合检测规范,布局不合理,一旦发生事故,还会波及邻近装置。
1、优化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坚决不能下放,尤其不能直接交由现在的检测取证机构负责。防爆电气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根据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煤安证当然属于国家行政审批事项范畴。2、理顺企业和政府关系。将现产品检测取证中涉及的政府职能,坚决从检验检测机构剥离,纳入政府管理序列。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产品各种证书的发放,负产品的检查、监督等执法职能,同时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优胜劣汰等管理职能。
1,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2,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3,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4,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5,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