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一煤矿井下;
一一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一一医疗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3009 - 200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 副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