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爆电气检验规范细则如下: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现象,特制定本《细则》。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实行山东防爆电气检验的四级检查制度,即设备包机人检查、防爆检查员检查、组织月检查、配合季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