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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公示第三批危化品异地重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2019-08-26

根据应急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厅开展了为期12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异地重点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共成立检查组8个,聘请安全专家23名,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家,发现问题1682项,责令停止生产和暂时停产企业6家,立案处罚69家。6月24日,省应急厅公示了第1批2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将剩余第三批25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NO.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莒南县应急局对莒南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氧气缓冲罐没有使用氧气压力表,使用普通压力表,没有禁油标识,硫磺仓库内应急灯、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电气接口没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级,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计和部分玻璃管管道。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储罐防火堤破损;甲醇卸车区编号317的可燃气体电缆接口没有封堵,达不到防爆要求;罐区静电释放器非防爆,静电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静电释放器。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郯城县应急局对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硫磺(副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电解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后,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没有就地液位计、没有高低液位报警回路,氯碱厂电解单元报警器前端防爆盖全部密封不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副产品硫磺、没收违法所得44.9万元、罚款36.5万元共计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临沂荣盛化工有限公司、临沂风雷化工有限公司、临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家单位存在向未经许可的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硫磺的行为,因已超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临沂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NO.4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应急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涂料,硫磺库入口无人体静电释放器,库内使用铁质工具,移动式金属装载机未做设计接地。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费县应急局对临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罐连续使用的氮气管线未设止回阀,也未在根部设切断阀。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1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临沭县应急局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恒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氢气充装管道一处法兰未静电跨接,压缩机入口球型缓冲器未设静电接地设施,氢气充装区域间歇使用的氮气管道上未设止回阀,也未在切断阀之间设检查阀。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南县应急局对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临沂市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张店区应急局对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淄博市张店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应急局、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对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4月18日公司C-330塔内分布器进行割除拆检作业方案,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受限空间作业中定时监测气体时间超过2小时。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鄄城县应急局对菏泽华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郓城县应急局对菏泽瑞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巨野县应急局对山东恒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醇车间精脱硫工段涉及加氢工艺作业,3名操作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巨野县应急局对山东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成武县应急局对山东省成武县中新能科技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制定的检维修方案未进行风险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未作书面记录,2019年5月检修时未制定检维修方案。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单县应急局对单县欣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氟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封闭式氯化釜生产车间内未设置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曹县应急局对山东菏泽福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车间二层视频监控采用非防爆型。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对定陶县隆昌糠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菏泽市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利津县应急局对山东盛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垦利县更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4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河口区应急局对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广饶县应急局对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后: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山东省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高风险作业违章、安全设施设备防线失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手术治疗”,坚决压减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继续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增强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不断巩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


内容转自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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